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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食品标签“误导”

发布时间:2017-02-13 15:08:01作者:来源: 北京日报访问量:

 案例回放

  2016年6月,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茶叶,茶叶包装上显示“国内领导品牌”。李某认为,其宣传“国内领导品牌”的意思就是“国内最好的品牌”,误导消费者购买,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国家规定,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以及价款十倍赔偿。庭审中,超市答辩称“国内领导品牌”是对供应商的客观描述,不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最后法院认为涉案食品包装说明不存在“误导”及“虚假”情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误导”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引导。“误导”在我国立法中无明确认定标准,与之相类似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法条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虚假的信息陈述产生不正确的引导。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若经营者宣传食品具有医疗作用则是做虚假陈述。

  二是,真实的信息陈述产生不正确的引导。不仅虚假信息可能产生误导,对真实信息的理解错误也会产生误导。如“傍名牌”的食品“大白免”“康帅傅”等。经营者可能将食品包装成类似于驰名商标品牌产品,食品包装信息是真实的,但是会误导消费者购买。

  三是,不完整的信息陈述产生不正确的引导。食品领域,不仅虚假陈述、“真实的误导”会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完整的信息陈述也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如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对“误导”认定还要以一般社会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为基准,对过于夸张的说明、宣传不应当认为是误导。就本案来说,一方面涉案商品在包装、说明中并没有使用“第一”“最好”等词汇,并未违反广告法等强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社会一般认知来说,涉案商品在社会上存在相应知名度。综合考察,涉案商品包装、说明并不存在“误导”情形。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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