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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检察院:让人民监督员有充分发言权

发布时间:2017-12-11 11:00:00作者:来源: 访问量:


襄阳日报12月9日讯(通讯员张文哲 全媒体记者董子川)“犯罪嫌疑人余某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我认为应当对其提起诉讼。”12月7日,在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评议厅,3名人民监督员对该院办理的19起拟不起诉案件逐一进行了认真评查。

其中一起案件,引起了枣阳市人民监督员赵开锋的与承办检察官的激烈讨论。犯罪嫌疑人余某作为武汉某公证处公证员,在当事人提供债权债务文书不合规、资料不齐全,并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未进行核查,仍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7年11月30日余某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承办人员认真回答了人民监督员的疑问,并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人民监督员仔细查阅了调查材料、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规定。最后,3名人民监督员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检察院对该案作不诉处理”。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抽选履职程序以及11种可以对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情形,对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枣阳市检察院严格落实《规定》要求,主动加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多措并举,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知情权,拓宽人民监督员参与渠道,促进规范司法,增强司法公信。“检察机关的开放姿态,也让我们更敢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了!”枣阳市人民监督员杜小丽表示,检察机关非常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在对案件进行评查中,能够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疑问也会进行耐心解释。同时,通过参加培训、公众开放日等一系列活动,也不断提升了人民监督员队伍的法律素养,也更有利于的开展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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