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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7 09:47:38作者:来源: 访问量:

中共枣阳市委  枣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阳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党委(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公司)及各人民团体:

《枣阳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枣阳市委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日30日

 

 

枣阳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激励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省、襄阳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和激励遵循高端引领、创新驱动、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阳境内企业(指在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支柱产业及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及注册地在枣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中央、省、襄阳市驻枣单位)。

 

第二章 人才引进范围

第四条 重点围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 、医药化工、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以及金融、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城市规划建设、社会管理等领域,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是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

(一)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是: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3、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是: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特聘教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4、襄阳市级拔尖人才(D类)。主要是:省政府津贴专家;襄阳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襄阳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团队带头人;襄阳市大企业集团(襄阳市企业年度排名前50位)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研究课题或成果获襄阳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5、高级人才(E类)。主要是:襄阳市级优秀人才;规模以上企业获襄阳市级以上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的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二)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襄阳市首席技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襄阳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襄阳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

(三)高校毕业生。主要指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和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人才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人才引进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引进人才到我市工作或服务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聘用、特聘专家等方式;企业、经济社会组织可采取聘用、兼职、挂职、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方式。鼓励各类人才带领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一)由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提出拟引进人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

(二)市委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拟引进人选的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人才引进意见。

(三)市委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征求上级有关业务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若无异议,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人选。

(四)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市委人才办根据相关规定兑现待遇。

第八条 引进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聘。用人单位将招聘高校毕业生情况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主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自行到市人社局申请各项人才补贴。市人社局审查无误后,汇总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复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兑现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九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本章规定的相应政策待遇。

第十条 领军人才的政策待遇:

1、生活补贴。全职到我市创新创业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领军人才,A类人才每月补贴3万元,B类人才每月补贴2万元,C类人才每月补贴1万元,D类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E类人才每月补贴2000元(以上各项待遇均为税后金额,生活补贴一年一发放,发放时间为3年)。

2、住房保障。全职到我市创新创业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领军人才,A类人才一次性奖励一套150平方米住房,B、C、D、E类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金由市财政负担。B、C、D、E类人才在枣阳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专项购房补贴(工作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

3、创业支持。对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项目,落地投产后,给予1000~20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对拥有国内一流、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团队,项目落地投产后,给予100~35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对带技术来枣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团队,评审通过后给予 30~1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对获得银行贷款的A、B、C类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贷款额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补贴(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为准)。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的政策待遇: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部级技能大师、省部级首席技师以及襄阳市首席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到我市纳税企业全职工作的(需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分别发放10.8万元、7.2万元、3.6万元住房补贴(分三年发放)。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学者访问、临时聘请、技术合作、承担研究课题或“企业+人才”、“项目+人才”等多种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对柔性引进的C、D、E类人才,每年在枣阳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差旅费补贴。柔性引进的A、B类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

对来枣开展社会实践或挂职锻炼的高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由接收单位报销往返交通费、免费提供食宿(或参照市内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并适当给予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待遇:

1、生活补贴。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本科生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一年一发放,发放时间为三年。

2、住房保障。来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由市财政负担租金,本科生按照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的50%交纳租金。

3、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根据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新项目,给予1~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成功经营一年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租赁创业场地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等补贴。

4、融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对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者可给予15万元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政府小额担保机构为其提供免费融资担保,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贷款期限,在期限内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5、税费优惠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上交的各项税收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缴纳的收费外,三年内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十四条 特聘人才的政策待遇:

在全市事业单位每年设置5~10个特聘专家岗位,聘请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职称的专业人才全职工作,实行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支持事业单位签约引进E类以上领军人才全职工作,薪酬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来我市就业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享有配偶及随迁子女入学、户籍、医保、社保等方面的政策待遇和保障服务。

1、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根据其个人意愿和任职能力等条件,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和其它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

2、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随迁适龄子女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根据意愿,在枣阳市教育部门主管的公办学校中选择入学,提供绿色通道安排就读。

3、医疗保障。高层次人才就医享受优质医疗护理服务,定期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4、户籍管理。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迁。 

5、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或就业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档案管理。高层次人才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我市工作,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档案无法转入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各相关部门对其以前的工作经历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人才培养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人才评选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市优秀人才评选,对评选的优秀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定期举办全市职工技能大赛,分别给予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3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对获得襄阳市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我市技能人才,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大力实施青年科技英才开发计划。每年在全市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3~5名40岁左右、具有较大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实行重点跟踪培养,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科研经费资助,连续资助三年,并在项目(课题)申报、培训研修、科研平台建设、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大力资助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入选全省“双创”团队且项目落地投产的,按省同等金额给予相应团队科研资助;入选“隆中人才支持计划”、“隆中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且项目落地投产的,按襄阳市同等金额给予相应团队科研资助。

第十九条 大力支持企业引才留才。对企业当年新招录高校毕业生10人以上、20人以上、30人以上、40人以上,两年后留企人数达80%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A、B、C、D、E类人才在枣阳全职工作满三年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二十条 大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镇(办、区)以各类工业园、产业园为依托,创建高标准的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凡入选“全省优秀综合平台”、“襄阳市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综合平台”、“襄阳市优秀人才创新创业超市”的,按照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给予同等资助。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对企业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补贴;对国家、省、襄阳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校企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按照上级文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须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岗位、服务期限、工作职责、目标责任、工资福利待遇和违约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方可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凡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的人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协议或未能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由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二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将待遇与贡献挂钩,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有关待遇;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兑现有关待遇,整改合格后再据实兑现。引进人才在合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违反引进合同(协议)约定事项的,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委审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责成其在规定时限内将按本办法享受的奖励经费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全额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年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等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停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激励奖励政策,由市委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审定。考核不合格且被用人企业解除聘用协议的,已按本办法享受的奖励及财产性利益应全额退回。如按本办法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迁出我市、不能正常经营或不能履行引才协议的,该企业按本办法所享受的补贴资金及税收奖励等财产性利益须全额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经信局牵头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市人社局牵头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全市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不低于上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的标准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表扬、奖励和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指高校毕业生首次到我市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创业,指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涉及同一项目的奖补政策,与我市已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采取“就高”的原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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