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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14:33:54作者:来源: 访问量: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

市区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8日

 

 

枣阳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

东至优良河河道、规划东外环路;南至汉丹铁路沿线;西至规划西环二路、神驰路、沙河河道、西环三路;北至八里社区九组通村路、中兴大道、规划北外环路。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城管、环保、质监、工商、交通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南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环城办事处、枣阳经济开发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禁放区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由第四条规定的部门受理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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